男子分手五年后向前女友追讨恋爱红包?这类转账“过期”不候!
恋爱时的"520""888"红包
分手五年后还能要回吗?

近日
东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
赠与合同纠纷案
因原告诉求已过法定时效
被驳回起诉
案情详情
2011 年,原告小卢(化名)与被告小苏(化名)通过网络结识,2015至2019 年间,双方通过支付宝、微信频繁转账,往来资金既有特殊意义的 “520”“888” 等数字,也有标注“补货” 等经营往来款项。2019年4月,小苏提出分手并切断所有联系,双方经济往来戛然而止。2021年间,被告已嫁给他人并生子,自双方分手至原告提起诉讼期间约5年时间,双方无任何联系。直至2025年3月,小卢以婚约财产纠纷为由起诉,要求返还所谓 “多转款项” 79125.42 元。

▲庭审直播现场
本案争议焦点
(一)转账性质:婚约财产还是赠与财产?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给付目的和表现形式两方面区分婚约财产与赠与财产。本案中,双方转账呈现以下特点:一是互有转账且多数数额在1000 元以下,大量转账为具有特殊意义的数字,更符合增进感情的赠与特征;二是转账贯穿交往5年,部分转账备注显示为共同经营往来,部分相同数额转账无特殊指向;三是转账发生在共同生活期间,部分属于生活开支。综合判断,法院认定原告主张其多转给被告小苏的79125.42元为婚约财产,与当地的婚姻习俗不相符,且无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确认。
(二)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旨在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稳定。被告当庭以原告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了抗辩,该院对此应予以审查。法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4月被告提出分手并中断联系,经济往来随之停止。原告若认为赠与附条件且因被告终止恋爱关系受损,应及时主张权利。但原告未能提供 2019 年4月至起诉前双方相处、交流证据,也无证据证明曾主张权利或存在时效中断、中止情形,故认定原告起诉已超三年诉讼时效,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驳回原告小卢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法律作出相关诉讼时效规定,意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关心自己的权利,避免长期躺在权利的温床上任性而为,以期保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及安全。毕竟,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是自身利益的最佳照料者,如自己不及时、有效地行使自身权利,保护自身利益,法律更不可能强行介入进行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来源:东兰法院、河池中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