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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伪装女性造谣,网络空间岂容“按键伤人”!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7-10 16:14:00    

公安部网安局

“敲敲键盘就能宣泄,轻松诋毁他人还不用负责?”你是否也在网络匿名的“保护”下,有过一时口快的冲动?

网民锁某为泄私愤,化身“女性”在网络直播间造谣生事,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这起案件敲响警钟:网络空间没有“隐身衣”,违法必被究!

案例回溯

近日,网民锁某在某短视频平台王某的直播间内,虚构女性身份,先后多次发布王某和其家人的造谣言论,对王某生活和工作造成负面影响,相关信息引发网民讨论,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经烟台公安网安部门查证,锁某发布内容系谣言,其作为男性,却通过虚构女性身份、编造低俗情节,利用网络实施恶意攻击。

锁某到案后,对其发布虚假信息、侮辱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锁某予以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警提醒

网络发言有边界,违法必究!

网友应保持理性思考,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同时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网络谣言线索,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原稿点击:男子伪装女性造谣,网络空间岂容“按键伤人”!-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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